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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关于修订编制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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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学院(所):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学位[2021]2号)文件要求,现对我校《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标准的适配性和可操作性。
一、修订要求
1. 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标准;
2. 修订工作要切实符合新时代对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标准要科学合理,表述要清晰准确,内容要规范完整。
3. 格式参照附件1《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附件2《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
二、工作程序
1. 各专业学院(所)组织修订编制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2. 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时间安排
3月21日,提交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电子版。
联系人:李鹏
电话:81668520
邮箱:lipeng@hebust.edu.cn
附件1:《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
附件2:《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模板
学位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